昨天被公司叫回去交接一些事情,
老闆與人事跑來順便講了一些很酸的話。
因為我請的安胎假剛好跨年,從去年十一月到今年七月。
去年剛好是三十天的安胎假,今年就是七個月的安胎假。
老闆與人事就說,根據規定安胎假只有三十天的半薪,也就是說我去年已經請了三十天了,所以今年一月開始就完全不給我薪水。
然後如果我勞健保還要留在公司就要自己付,勞退公司要負擔的6%部分勒,也要我自己付。
安胎假的三十天是以日曆天計算,也就是六日都算。
去年因為我十一月就休假了,所以考績會很爛。今年勒,就別想考績獎金。
老實說,我也不是很清楚,當下就說喔~~那你算一算再跟我說我要負擔多少$$
之後就交接一些東西回家了,後來越想越不對,怎麼覺得病假的三十天可以領半薪是算工作天,為什麼安胎假就含六日??
而且去年我有三十天的病假,今年我應該也有三十天的病假壓,因為安胎假不能影響全勤壓。
上網找了安胎假的規定
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:「勞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。一、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。二、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三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(含原位癌)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」爰此,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,若有安胎休養請假之需求,自99年5月6日得依上開規定辦理。有關安胎休養期間工資給付部分,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至於超過30日部分,法無明文,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。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二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:「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、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」查前開規定,業奉總統於100月1月5日公布施行,同年1月7日生效。生效日(含該日)後,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,依上開規定,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,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。又,依同法第21條規定,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三、台端如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,可逕向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(勞工或社會局、處)洽詢,較為便捷。
看了一下,還是沒有寫名這三十天是工作天還是日曆天,因此決定打電話給勞委會(0800-085-151),後來確定了幾項公司不合理的地方,特地把他寫出來,如果以後有請安胎假的人,要特別注意:
1.安胎假屬於病假,因此三十天工作天可領半薪(非日曆天)
2.安胎假不是為缺勤,因此公司還是必需要幫你保勞健保,並享有公司的福利
3.如果剛好有跨年,(像我一樣),每年都可以享有三十天領半薪的權力,也就是說我雖然去年十一月已經領個三十天工作的的半薪價,今年一月一號開始還是可以領三十天工作天的半薪假。
4.勞退的6%部分,如果已經到了無薪的安胎假,公司是可以不是支付,但也不能要求員工一定要支付。公司要去勞保局辦停止撥款就可以了,但非指這個員工離職這項規定可問勞保局。
問完這些事情後,真的覺得這家公司根本就是在坑我~~~
如果我沒打電話去問,我就笨笨的少了三十天工作天的半薪的薪水,而且剛好跨到過年,勞委會說過年期間公司應該要給全薪。也就是說,公司根本沒有依照規定。
打了通電話回去給人事,請他跟勞委會諮詢一下。如果你也會請到安胎假,記得爭取自己的權力。
我能體會這些條例對老闆很不利,但是看在這個國家越來越少人生小孩的份上,希望他們能有寬大的胸襟。
而親愛的姊妹們,別忘了爭取你應有的權力。
現在我應該要開始想,這家公司這樣對我,我回去老闆他們也不會給我好臉色吧,而我也對這家公司心寒了,我想我應該是該換工作了~~~
P.S.安胎假跟留職停薪不一樣喔~~~雖然都是沒薪水,但是會影響你的勞健保跟之後的產假,留職停薪,公司不用幫你付勞健保,但是安胎假,公司必需要幫你付喔。所以如果你的公司要你簽留職停薪,請記得跟他說你請的是安胎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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